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宏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523********4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523民初1359号
案号
(2020)浙0523执17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州安吉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宏林给付原告张健借款85500元及借款逾期的利息损失(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2019 年8 月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 年8 月20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二、驳回原告张健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汪宏林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7-10
发布时间
2020-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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