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吉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533********17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526民初146号 |
案号 |
(2020)川1526执5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徐家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31年12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何天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31年7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彭吉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24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30年11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扣押在案的温涌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返还被害人张永忠;徐家富作案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五、责令被告人徐家富、彭吉平、何天江退赔被害人张永忠损失人民币五十三万七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履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