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吉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533********17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1526民初146号
案号
(2020)川1526执5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徐家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31年12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何天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31年7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彭吉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24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30年11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扣押在案的温涌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返还被害人张永忠;徐家富作案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五、责令被告人徐家富、彭吉平、何天江退赔被害人张永忠损失人民币五十三万七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履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8-21
发布时间
2020-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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