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阮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182********41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76号
案号
(2016)鄂0106执18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范立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452148.42元; 二、被告范立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支行支付上述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自2015年3月5日起,以2452148.42元为基数,以月7‰上浮50%为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阮芳、范树平、武汉聚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梅格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868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范立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户:0795010400003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6-10-17
发布时间
2016-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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