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801********46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1003民初2750号 |
案号 |
(2017)冀1003执19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廊坊市拓荒牛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冀国然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新源天街商城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市安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韩军、娄本有、蔡占勇、刘福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廊坊市明达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470万元及利息187.53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以代偿款657.53万元为基数计算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从代偿之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00元,由被告廊坊市拓荒牛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冀国然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新源天街商城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市安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韩军、娄本有、蔡占勇、刘福兴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9-20 |
发布时间 |
2018-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7)冀1003执1964号 |
立案日期 |
2017-09-20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575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