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小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5********25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1621民初1177号 |
案号 |
(2018)川1621执恢2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小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光明借款本金12768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1.6%计算);被告广安嘉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岳池盛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2854元,由被告王小华负担952元,被告广安嘉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951元,被告岳池盛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51元。原告李光明已向本院预交2854元,本院不再退还,履行时由三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11-20 |
发布时间 |
2019-0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