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上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7********5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527民初1153号
案号
(2020)湘0527执恢1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绥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黄上明、彭祝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黄树长借款本金200 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黄上明、彭祝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10-23
发布时间
2020-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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