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上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7********5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527民初1153号 |
案号 |
(2020)湘0527执恢1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绥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黄上明、彭祝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黄树长借款本金200 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黄上明、彭祝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绥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