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21********03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304民初3815号 |
案号 |
(2020)湘0304执11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与被告张勇锋签订的贷款合同;二、被告张勇锋、刘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2018年5月17日前的借款本金202 519.43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2 535.31元(2018年5月18日起,以借款本金202 519.4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罚息按月利率1.5%水平上加收30%标准计算,复利按罚息标准计算,但利息、罚息、复利三项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张勇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 2018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2日的借款本金43 058.33元,利息、罚息、复利2934.92元(2019年7月3日起,以借款本金43 058.33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罚息按月利率1.5%水平上加收30%标准计算,复利按罚息标准计算,但利息、罚息、复利三项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220元,减半收取2 610元,由被告张勇锋、刘莺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