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峰峰烨辉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54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204民初1226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112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市峰峰烨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唐山市鑫会隆商贸有限公司焦炭预付款1178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2019年6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邯郸市峰峰鹏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许晓强、孙健凯、杨洪斌、崔希要、柴用莲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唐山市鑫会隆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2元,减半收取计7701元,由被告邯郸市峰峰烨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邯郸市峰峰烨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963元,由原告唐山市鑫会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037元。(被告邯郸市峰峰鹏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许晓强、孙健凯、杨洪斌、崔希要、柴用莲对被告邯郸市峰峰烨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保全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健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60554935868 |
登记机关 |
邯郸市峰峰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邯郸市峰峰矿区义井镇一社村村西原村办煤矿废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