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明月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627********00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并仲裁字第386号
案号
(2020)晋01执1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仲裁委员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一山西林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2496886.24元,并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罚息利率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从2017年11月22日计算当期约定利息;从2017年12月7日起计算逾期利息至还清本息之日止)。2、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二山西聚时利服饰有限公司、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三吕高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四梁双全、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五林华、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六李明月、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七雷士刚、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八王千俊对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一山西林鑫源商贸有限公司所欠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一至八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477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2785元。4、如未按照裁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和债务利息。5、截止2020年4月8日,本金2496813.55元,利息11554.41元,逾期利息1113025.18元,仲裁费477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74178.14元。6、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4-13
发布时间
2020-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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