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101********1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甘0902民初728号 |
案号 |
(2018)甘0902执26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玉门森茂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借款1249240.19元及截至2017年3月26日的利息470065.65元,并继续承担2017年3月27日至全部借款偿还完毕之日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利息及罚息标准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甘肃西部华银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杨建明、杨磊、段昱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74元,由被告玉门森茂源钢结构有限公司、甘肃西部华银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杨建明、杨磊、段昱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8-11-02 |
发布时间 |
2019-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