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舒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802********10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桂0802民初3580号
案号
(2017)桂0802执16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西贵港市强兴糠油贸易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432155.97元,利息208552.07元(利息计至2016年6月14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二、被告广西中汇通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强发米业有限公司、江智强、李玩芳、江舒鹏、江舒红、郑天胜、郑天强、郑效民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以上应付款项,义务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2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4186元,由被告广西贵港市强兴糠油贸易有限公司、广西中汇通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强发米业有限公司、江智强、李玩芳、江舒鹏、江舒红、郑天胜、郑天强、郑效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17-07-26
发布时间
2018-0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