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山水宏洋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77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4民初5224号 |
案号 |
(2020)苏0104执47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洪涤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振亚借款本金796684元、利息78978元及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79668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付的利息。二、被告洪涤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振亚律师费20000元。三、被告深圳市山水宏洋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主文确定的被告洪涤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9圳市山水宏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洪涤辉追偿。四、驳回原告杨振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25元,减半收取计7112.5元,由原告杨振亚负担112.5元,被告洪涤辉、深圳市山水宏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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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洪涤尘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597797963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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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九围社区洲石路旁三队工业区C栋1楼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