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靳强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2********26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92民初2955号 |
案号 |
(2020)豫0192执10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靳强强分别于2014年10月5日、2014年12月29日向原告石燕燕借款294,000元、20,000元,共计借款本金314,000元,约定月利率2%。被告靳强强于2014年11月5日、2014年12月5日、2014年12月6日、2015年1月22日、2015年2月13日分别支付原告石燕燕利息6000元、5000元、1000元、5000元、3000元。经原、被告双方清算,截至2018年8月31日,被告靳强强尚欠原告石燕燕借款本金314,000元及利息257,480元,被告靳强强自愿于2018年11月5日前支付原告石燕燕利息30,000元;二、被告靳强强自愿于2019年9月1日前偿还原告石燕燕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41,480元,并自愿于2019年9月1日前支付自2018年9月1日以后产生的利息,利息按以下标准计算:以借款本金314,000元为基数(如果2019年9月1日前被告偿还部分借款本金,则扣除已偿还部分),按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若被告靳强强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期限、金额偿还,则原告石燕燕可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全部借款本息(扣除已偿还部分); 四、上述款项支付后,本案诉求终结,原、被告双方互不再追责。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970元,减半收取计4485元,由被告靳强强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