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米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10224********46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02民初3363号
案号
(2020)冀0402执13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刘米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田成秀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自2019年8月20日至借款偿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2元、保全费1810元,由刘米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时间
2020-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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