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喻俊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124********12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115民初2799号
案号
(2020)鄂0115执11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帆、李隆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袁定国工程款221353.68元及以221353.68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且该利率标准超过年利率6%时按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1日为27000元。二、被告喻俊峰、彭加元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20元,由被告刘帆、李隆凯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6-02
发布时间
2020-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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