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纪鲁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301********09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1202民初221号 |
案号 |
(2020)鄂1202执9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安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纪鲁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熊晓红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承担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10月22日起至债务还清之日止;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9月13日起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已偿还原告41000元的利息从应付利息中予以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4400元,由被告纪鲁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