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26********0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1126刑初31号 |
案号 |
(2020)鄂1126执16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翁海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2021年4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张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黄安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朱美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