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咸阳交运物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869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191民初1253号
案号
(2017)鄂0191执15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咸阳交运物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偿还截止2017年2月6日应付租金5,050,479.29元,从2017年2月7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期间的违约金,以5,050,479.2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二、被告陈志龙、被告咸阳天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咸阳交运物流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153元,由被告咸阳交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陈志龙、被告咸阳天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7-09-27
发布时间
2018-05-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陈志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400786997585D
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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