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103********08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821民初425号 |
案号 |
(2018)鄂0821执7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京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武汉元田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京山县宏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110万元(以5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3月27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27日止)。二、湖北元田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归元大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利莱士服装有限公司、刘树仁、周致嘉、张和新、刘顺生、王萍、朱雪琴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50元,由武汉元田制衣有限公司、湖北元田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归元大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利莱士服装有限公司、刘树仁、周致嘉、张和新、刘顺生、王萍、朱雪琴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京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12-05 |
发布时间 |
2019-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鄂0821执730号 |
立案日期 |
2018-12-05 |
执行法院 |
京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6272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