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1********13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21民初1080号 |
案号 |
(2020)赣0121执14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许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王晓峰借款本金232000元及利息(2019年3月31日以前的利息为13000元,2019年3月31日起的利息以23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2487.5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407.5元,由被告许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