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1********13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21民初1080号
案号
(2020)赣0121执14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许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王晓峰借款本金232000元及利息(2019年3月31日以前的利息为13000元,2019年3月31日起的利息以23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2487.5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407.5元,由被告许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10
发布时间
2020-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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