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21********70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03民初359号 |
案号 |
(2020)赣0103执34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章福庆借款本金人民币1 095 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 095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章福庆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 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 6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945元,被告曾伟负担19 655元,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