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甘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1********87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03民初5340号
案号
(2020)赣0103执26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甘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314.8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滞纳金(自2017年5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5%计付);二、被告甘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花费的律师费676元;三、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36元,减半收取计76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58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88元,被告甘泉承担1500元,限随上述款一并给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27
发布时间
2020-10-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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