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蓝剑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523********4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1125民初1056号
案号
(2020)浙1125执6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丽水云和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蓝茜茜、蓝剑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借款本金99958.48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从违约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并不超过每月2%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蒋华碧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74元,减半收取1287元,由被告蓝茜茜、蓝剑斌、蒋华碧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时间
2020-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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