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一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521********5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1102民初7595号
案号
(2020)浙1102执31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丽水莲都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丽水市金铭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李建武代偿款人民币12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清之日止);二、被告龚旭东、孙定丽、叶一龙、汤金伟、陈小芬对上述判决之义务,在被告丽水市金铭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或未全部履行债务时,各承担六分之一的债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6350元,由被告丽水市金铭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龚旭东、孙定丽、叶一龙、汤金伟、陈小芬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0-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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