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白银金色威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77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05民初2313号 |
案号 |
(2020)苏0305执13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现甲方将上述合同相关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乙方。转让款项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二、甲乙双方签订本权利转让协议后,甲方应就本权利转让事宜向该转让权利的债务人出具《权利转让通知书》。2019年5月30日,徐工集团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齐百顺、白银金色威龙公司邮递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接收确认函、承诺函、业务确认函、租金支付证明、逾期利息损失计算表、合同权利转移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详情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5本院认为,国银金融公司与齐百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白银金色威龙公司向国银金融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因齐百顺未按约向国银金融公司支付租金,徐工集团自2015年1月28日起代其向国银金融公司支付租金。徐工集团代齐百顺向国银金融公司垫付租金后,有权向齐百顺追偿。2019年5月25日,徐工集团与徐州公信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向债务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原徐工集团享有的权利可由徐州公信公司主张。徐工集团自2015年1月28日至2017年2月28日代齐百顺向国银金融公司垫付租金共计744643.54元。原告徐州公信公司要求齐百顺偿还垫付款744643.54元并支付自垫付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白银金色威龙公司向国银金融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对本案所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白银金色威龙公司应对齐百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齐百顺、白银金色威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百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6原告徐州公信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744643.54元及利息损失(以每期垫付资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白银金色威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14元、保全费483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804元,由被告齐百顺、白银金色威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青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402767731677C |
登记机关 |
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银西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