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和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23********2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1281民初3259号 |
案号 |
(2020)桂1281执恢1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韦玉华、覃浩江、覃浩橄556000元。二、被告吴和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韦玉华、覃浩江、覃浩橄33162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82元,由原告韦玉华、覃浩江、覃浩橄承担61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承担3861元,被告吴和军负担2303元。义务人应主动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