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瑞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3********1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2民初1351号 |
案号 |
(2020)冀0402执9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朋羽(邯郸)服装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邯郸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999964.69元和利息2740494.52元及逾期罚息(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19999964.69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刘军、赵瑞斌、王怀信、陈爱英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刘军、赵瑞斌、王怀信、陈爱英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朋羽(邯郸)服装有限公司追偿;三、邯郸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杨秀君名下位于武安市中兴路聚兴巷5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201001269)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杨秀君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朋羽(邯郸)服装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502元,由朋羽(邯郸)服装有限公司、杨秀君、刘军、赵瑞斌、王怀信、陈爱英负担。判决如下:一、朋羽(邯郸)服装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邯郸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999964.69元和利息2740494.52元及逾期罚息(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19999964.69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刘军、赵瑞斌、王怀信、陈爱英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刘军、赵瑞斌、王怀信、陈爱英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朋羽(邯郸)服装有限公司追偿;三、邯郸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杨秀君名下位于武安市中兴路聚兴巷5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201001269)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杨秀君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朋羽(邯郸)服装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502元,由朋羽(邯郸)服装有限公司、杨秀君、刘军、赵瑞斌、王怀信、陈爱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