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建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2403********109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吉2426民初491号
案号
(2020)吉2426执6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图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建东、刘艳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原告吉林省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154787.50元(以15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8日至2020年4月9日按年利率6.09%计算,暂计为154787.50元,从2020年4月10日起至被告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继续按年利率6.09%计算),支付律师费20000元;二、被告郭嘉庆对被告郭建东、刘艳波应返还给原告吉林省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房产价值范围内的连带清偿责任;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61元,减半收取9980.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80.50元,由郭建东、刘艳波、郭嘉庆负担14980.5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20-08-21
发布时间
2020-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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