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3********18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02民初1117号
案号
(2020)辽0202执25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连同力传媒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10万元;二、被告大连同力传媒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截止到2019年1月25日的借款利息30,291.61元、复利34.03元;三、被告大连同力传媒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还清原告欠款之日止按照兴银连2018贷款字第p04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借款利息、罚息和复利;上列一至三项二被告应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告辽宁报阅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葛锋、被告曲琳、被告王镜东、被告马楠对上述被告大连同力传媒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对被告葛锋提供抵押的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模珠街68号5层2号房产(权证号:辽[2017]大连旅顺口区不动产权第0201496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抵押最高本金限额132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对被告辽宁报阅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泉清园19号4单元1层1号房产(权证号:辽[2017]大连市内四区不动产权第0012663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抵押最高本金限额389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对被告辽宁报阅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大连高新园区善水街21-4号22层14号房产(权证号:辽[2017]大连高新园区不动产权第0502175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抵押最高本金限额65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人民币45,400元(含案件受理费39,8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至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用,逾期不交的按放弃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时间
2020-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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