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报阅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9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02民初1115号 |
案号 |
(2020)辽0202执25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报阅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46万元;二、被告辽宁报阅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截止到2019年1月25日的借款利息62,612.81元、复利70.36元;三、被告辽宁报阅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还清原告欠款之日止按照兴银连2018贷款字第p04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借款利息、罚息和复利;上列一至三项二被告应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告葛锋、被告曲琳对上述被告辽宁报阅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对被告辽宁报阅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广告牌、阅报栏(详见兴银连2017抵押字第p01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抵押最高本金限额1,044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对被告大连同力传媒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led广告牌(详见兴银连2017抵押字第p01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抵押最高本金限额593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被告葛锋提供质押的其所有的辽宁报阅传媒股份有限公司11.56%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抵押最高本金限额2,992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人民币元77,020元(含案件受理费71,4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至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用,逾期不交的按放弃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葛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005549824130 |
登记机关 |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6-2号楼413室1-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