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7********22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5民初2129号 |
案号 |
(2020)晋0105执28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泽泰兴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支行贷款本金500000元。二、被告山西泽泰兴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支行截至2018年8月26日的利息3150.21元、罚息42983.47元。三、被告山西泽泰兴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以欠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付清500000元本金日止,按照年利率11.0925%计算支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支行罚息。四、被告太原北和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武辉、被告张成林、被告林淼、被告滕桂香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2元、公告费39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山西泽泰兴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太原北和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武辉、被告张成林、被告林淼、被告滕桂香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