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景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19********3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小民初字第03337号
案号
(2020)晋0105执50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夏林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支行借款本金970799.7元、利息10733.33元。二、被告夏林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支行截至2015年8月11日的罚息108143.42元及970799.7元本金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息12.6%产生的罚息。三、被告夏林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支行律师费20000元。四、被告高志强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任小霞、被告王景波在其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夏林兰、高志强、任小霞、王景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9-15
发布时间
2020-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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