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82********2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82民初4524号
案号
(2020)川0182执17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彭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谢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彭州分公司返还借款本金90218.35元,并支付利息5660.88元、服务费4200元及罚息(罚息计算方法:以本金90218.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骆燕、陶小庆、张华秀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骆燕、陶小庆、张华秀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后,有权向谢波追偿;四、驳回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彭州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谢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7-14
发布时间
2020-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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