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俊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926********2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926民终1099号
案号
(2020)豫0926执6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8)豫0926民初4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钱俊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期间按月利率10.5‰计算;2016年1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按照月利率15.75‰计算)二、变更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8)豫0926民初404号判决第二项为:李影、王利君、孙秀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集支行对赵广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898元,由被告钱俊海、李影、王利君、孙秀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902元,由河南省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集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时间
2020-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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