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依买尔·依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201********29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201民初1297号 |
案号 |
(2020)新2201执19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伊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艾买提、古丽松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7796.44元。二、被告艾买提、古丽松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35022.54元(截至2018年11月26日)及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借款本息偿还完毕日止的利息和复利(以实际欠付本金金额,按月利率11.0688‰计息罚息,按月利率11.0688‰计算复利)。三、被告依买尔、艾合买提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依买尔、艾合买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艾买提、古丽松木追偿。四、若被告艾买提、古丽松木不按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履行,原告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的保证金资金(90112200220000000048)内的资金在借款本金197796.44元、利息、罚息、复利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质权,被告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艾买提、古丽松木追偿。五、驳回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2元,由被告艾买提、古丽松木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