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215********04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渝0113民初4528号
案号
(2020)渝0113执42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波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 000元及截止2020年3月23日的利息3124.78元、罚息903.51元、复利83.58元,共计84 111.87元; 二、被告杨波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20年3月23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时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7.6%再上浮50%计算); 三、被告杨波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重庆
立案日期
2020-07-24
发布时间
2020-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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