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赤文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1JX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6民初9288号 |
案号 |
(2020)苏0506执23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赤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斯洁科电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99655.2元及利息(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的利息61048元、之后的利息以799655.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苏州斯洁科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4(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户;或汇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3225019975910000044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04元、财产保全费4920元,合计人民币11124元,由被告上海赤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善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230MA1JXY8K30 |
登记机关 |
崇明县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开河路825号8幢D区140室(上海新河经济小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