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海宁市安鑫护栏加工厂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348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481民初4593号
案号
(2020)浙0481执35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宁市安鑫护栏加工厂支付原告赵韵舟劳务报酬11098元、原告沈建荣劳务报酬23306元、原告吕林才劳务报酬12948元、原告李自斌劳务报酬8323元、原告蒲崇银劳务报酬8416元、原告成昌文劳务报酬7399元、原告高建荣劳务报酬12300元、原告罗太华劳务报酬16647元、原告罗太平劳务报酬27745元、原告罗太银劳务报酬39213元、原告陈寿银劳务报酬31074元、原告苏永福劳务报酬13109元、原告沈金定劳务报酬21364元、原告徐建康劳务报酬12300元、原告郑大文劳务报酬63443元、原告廖世陶劳务报酬2590元、原告樊志强劳务报酬22400元、原告沈家根劳务报酬25766元。上述款项,被告海宁市安鑫护栏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海宁兴邦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海宁兴邦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宁市安鑫护栏加工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92元,减半收取3346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时间
2020-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连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81323486121A
登记机关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白沙路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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