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海宁市安鑫护栏加工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34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481民初4593号 |
案号 |
(2020)浙0481执35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宁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宁市安鑫护栏加工厂支付原告赵韵舟劳务报酬11098元、原告沈建荣劳务报酬23306元、原告吕林才劳务报酬12948元、原告李自斌劳务报酬8323元、原告蒲崇银劳务报酬8416元、原告成昌文劳务报酬7399元、原告高建荣劳务报酬12300元、原告罗太华劳务报酬16647元、原告罗太平劳务报酬27745元、原告罗太银劳务报酬39213元、原告陈寿银劳务报酬31074元、原告苏永福劳务报酬13109元、原告沈金定劳务报酬21364元、原告徐建康劳务报酬12300元、原告郑大文劳务报酬63443元、原告廖世陶劳务报酬2590元、原告樊志强劳务报酬22400元、原告沈家根劳务报酬25766元。上述款项,被告海宁市安鑫护栏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海宁兴邦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海宁兴邦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宁市安鑫护栏加工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92元,减半收取3346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连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81323486121A |
登记机关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白沙路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