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燕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25********1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324民初644号 |
案号 |
(2020)鄂0324执恢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竹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任燕丽应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借款本金500300.00元,利息65137.51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7月27日),合计565437.51元;及2017年7月28日之后的利息,按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任燕丽应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律师费15000.0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竹溪县金华岭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任燕丽所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任燕丽若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可以就任燕丽名下位于竹溪县水坪镇田垭村2组325号1幢(房地产证号:竹溪县房权证水坪字第2015e164号)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竹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