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113********04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802民初521号
案号
(2020)豫0802执14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海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借款本金1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96%计算至2019年2月23日止,扣除已返还的10661.94元;罚息以借款本金18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10.44%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0.44%计算至全部利息、罚息清偿之日止);二、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刘海燕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60号21层2××6号的房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黄忆青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92元,减半收取计11546元,由被告刘海燕、黄忆青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时间
2020-1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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