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7********22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6民初2643号 |
案号 |
(2020)晋0106执30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二百九十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二〇一八年九月二日的利息罚息为三十七万二千四百五十二元零八分,自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按年利率百分之七点三九五加收百分之五十计算);二、被告张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五千元;三、被告武辉、山西泽泰兴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武辉、山西泽泰兴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成林追偿;五、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就上诉借款本息、律师费及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山西省代理商联合会合同约定的出质账户(保证金账号为68050159200000012和68050159200000029)内金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万二千九百八十元、保全费五千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张成林、武辉、山西泽泰兴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0-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