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柳江县隆脉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98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221民初2547号 |
案号 |
(2020)桂0206执3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柳江县隆脉矿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5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58102185843081)于2019年7月22日解除;二、被告柳江县隆脉矿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3200000元及支付利息93468.34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1日,之后的利息仍按合同的约定计付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三、被告韦韩对被告柳江县隆脉矿业有限公司所欠的上述债务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四、被告韦炳福、韦韩、覃艳环对被告柳江县隆脉矿业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韦炳福、韦韩、覃艳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柳江县隆脉矿业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33148元(原告已预交16574元),由上述被告负担。被告所负担的诉讼费用届时应连同本案债务一并支付给原告。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款项汇入户名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账号254612010110272179,开户行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汇款时请注明该案案号及原告姓名)。逾期履行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2-18 |
发布时间 |
2020-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韦炳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215898254425 |
登记机关 |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柳江县拉堡镇新田六队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