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6********1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13民终3427号 |
案号 |
(2019)川1322执1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变更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8)川1322民初2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蓬安县品合中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何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营山县同福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04.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2017年2月10日之前的利息,应以借款本金904.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6%计算)”为“蓬安县品合中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何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营山县同福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04.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2017年2月10日之前的利息为492326元;从2017年2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的利息,应以借款本金911.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1月起至判决确认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应以904.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6%计算;如未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内履行给付本金义务,未给付的本金利息应计算至本金给付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1-23 |
发布时间 |
2019-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