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云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19********4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481民初3683号 |
案号 |
(2020)浙0481执37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宁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 、被执行人何云松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官支行借款本金146050.39元,并支付利息 1481元(上述利息已计算至 2020年 9月 1日,此后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 、被执行人何云松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官支行实现债权费用 8400元。3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官支行有权对被执行人何云松所有的坐落于海宁市盐官镇郭溪嘉苑 9幢 3单元 306室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海国用( 2015)第 12497号/00403059】处置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第 1、 2项给付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 2020年 10月 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 267元、诉讼费 297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时间 |
2020-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