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伟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9********6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9民初116号 |
案号 |
(2020)赣0982执6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江西特克泰欧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借款本金2705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11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2484557.7元。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被告江西特克泰欧纺织有限公司尚欠的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4.85%计算); 二、被告朱伟强对被告江西特克泰欧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4500000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伟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特克泰欧纺织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熊立荣、蔡华秀对被告江西特克泰欧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28000000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熊立荣、蔡华秀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特克泰欧纺织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对被告江西特克泰欧纺织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赣房他证樟房字第46728号抵押权证项下的抵押物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款,在9000000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对被告江西特克泰欧纺织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樟他项(2014)第073号抵押权证项下的抵押物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款,在14000000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0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36064元,由被告江西特克泰欧纺织有限公司、朱伟强、熊立荣、蔡华秀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