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东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742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122民初3801号
案号
(2018)豫0122执19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郑州绿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东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签订的《绿博园婚庆产业承包经营协议》和于2015年12月1日签订的《绿博园婚庆产业承包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书》于2017年8月31日解除;二、被告河南东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绿博实业有限公司租赁费十二万六千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河南东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绿博实业有限公司租赁费二十五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四、被告河南东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绿博实业有限公司租赁费三十八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五、被告河南东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绿博实业有限公司租赁费二十七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六、被告河南东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绿博实业有限公司租赁费十八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七、被告河南东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绿博实业有限公司租赁费十一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八、驳回原告郑州绿博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52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河南东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8-08-08
发布时间
2018-08-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军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30742255958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北路79号院1号楼3单元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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