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22********09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481民初3765号 |
案号 |
(2020)浙0481执37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宁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王殿东、崔丽艳支付申请执行人海宁市融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8365.01元及该代偿款占用期间的利息(计算方式:以22929.91元为基数、自 2019年 6月 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 2倍计算至 2019年8 月 19日,自 2019年 8月 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2倍计算;以16782.10元为基数,自 2019年 11月 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2倍计算;以 8653元为基数,自 2020年 1月 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2倍计算,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 、被执行人宋斌对第 1项中被执行人王殿东、崔丽艳应承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宋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王殿东、崔丽艳追偿。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 2020年 10月2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 625元、诉讼费 108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时间 |
2020-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