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82********41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金民初字第968号 |
案号 |
(2020)豫0205执恢1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美菊支付欠款500000元二、被告王东海对被告刘鹏飞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刘鹏飞、王东海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