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保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2********3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721民初6171号 |
案号 |
(2020)鲁1721执17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保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约定利率计付);二、被告张保田在最高额43.5万元内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向原告承担责任;三、被告张保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保金追偿。四、驳回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63元,诉讼保全费1970元,合计10433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