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颜丹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04********01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425民初2174号 |
案号 |
(2019)闽0425执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杨文广与张勇、吴剑文、涂双宝、颜丹辉、石狮市新桥酒店签订的石狮市新桥酒店合作经营协议;二、张勇、吴剑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给杨文广借款400,000元及其利息184,000元,合计584,000元;三、涂双宝、颜丹辉、石狮市新桥酒店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涂双宝、颜丹辉、石狮市新桥酒店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张勇、吴剑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10200元,由张勇、吴剑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发布时间 |
2019-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